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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“红七条”

发布日期:2023年05月29日 17:04 浏览次数:

内容来源于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

教师[2014]10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有关部门(单位)教育司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部属各高等学校:
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9月9日在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,积极引导广大高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、有道德情操、有扎实学识、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,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,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、业务精湛、结构合理、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,现就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意见。

其中,意见规定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:

(1)不准有损害国家利益,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;

(2)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

(3)不准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;

(4)不准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
(5)不准在招生、考试、学生推优、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;

(6)不准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等财物;

(7)不准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;

不准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
有上述情形的,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、记过、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、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。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。